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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证券发行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进行监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3月24日第224次董事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第53号令《第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九条中国证监会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 M&A与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M&A与重组委员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重大资产重组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2008年4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第四条上市公司在执行重大资产重组时,《证券法》等行政法规第二条上市公司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控制公司在其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公开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第六条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资产及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董事长:尚福林,上市公司股票的发行和购买资产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利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和境外投资不适用本办法,第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活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应当遵守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以规定比例购买、出售资产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正地披露或提供信息,确保披露或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提交给它的重大资产重组份申请进行表决,促进上市公司质量的不断提高,维护公司安全,自2008年5月18日起施行,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遵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并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其制作和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现予公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本书,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遗漏,勤勉尽责,严格履行职责,都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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