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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禁用标志与禁注标志大全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是否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这是一项国际惯例,以体现对其他国家的尊重。《巴黎公约》1952 年的海牙文本增加了这方面的规定,即外国(仅指成员国)国家的国徽、国旗或其他象征国家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但如果某一成员国的法律允许将本国的国旗、国徽等图案作为商标使用的,则不适用该禁例。在加入公约前已经在该国善意使用带有这些标志的商标的,也不在禁止之列。我国在国际交往中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坚持国际主权独立,所有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的地位一律平等。为了尊重外国国家主权,与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主权象征有关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项虽然通过但书的方式,规定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但是,在商标保护实践中,并没有任何国家同意使用与该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有关的标志作为商标的先例。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是否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巴黎公约》第 6 条之三关于商标禁用的规定包括禁止使用用以标明监督和证明的官方符号和检验印章。官方标志是指国家机关使用专门标志,如海关标志、民航标志、质量认证标志等。检验印记如进出口检验、卫生检验印记等。官方标志和检验印记在国家经济生活中起着维护秩序的重要作用,这些标志的使用直接受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本项禁止性规定主要是针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而言的。由于这些标志已有完整的管理体系,若再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由他人注册,则必将会与认证标志的管理发生矛盾,不利于维护国家行政管理体系的统一性。因此,官方标志和检验印记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但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可以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是否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巴黎公约》第 6 条之三(1)(a)关于商标禁用的规定包括禁止使用用以标明监督和证明的官方符号和检验印章。官方标志是指国家机关使用专门标志,如海关标志、民航标志、质量认证标志等。检验印记如进出口检验、卫生检验印记等。官方标志和检验印记在国家经济生活中起着维护秩序的重要作用,这些标志的使用直接受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本项禁止性规定主要是针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而言的。由于这些标志已有完整的管理体系,若再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由他人注册,则必将会与认证标志的管理发生矛盾,不利于维护国家行政管理体系的统一性。因此,官方标志和检验印记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但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可以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是否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国际红十字会是一个志愿的国际性救护、救济团体,1864 年的,《日内瓦公约》规定“红十字”作为它的标志。在伊斯兰教国家,与“红十字会”对应的组织为“红新月会”,其标志为“红新月”。国际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是自愿的、国际性的救护、救济组织,根据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其标志和名称不得用于与组织目的无关的活动。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是否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 10 条第 1 款第 6 项的规定,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对各民族的尊重。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宪法规定禁止对于任何民族的歧视,因此,法律不准许使用或注册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商标。这里的“民族”在理解时应包括外国民族和种族,带有种族歧视的商标也在禁止之列。如历史上曾用的“王回回”膏药商标,已被禁止使用。“DWARKIE”用作牙膏商标,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DWARKIE”与 DARKY 读音近似,商标图形为黑人并注有“黑人”字样,而 DARKY 是歧视黑人的语言,汉语为“黑鬼”,因此,不予注册,且禁止作为商标使用。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是否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 10 条第 1 款第 7 项的规定,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为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商标应保证产品的质量,如实地反映商品的特点,不应利用商标对其质量、原料、功用等夸大的宣传,借以欺骗消费者。由于历史的原因,实践中已有不少这方面的商标注册,如“永久”、“长命”等。

口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是否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 10 条第 1 款第 8 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的道德风尚,避免因不健康的商标设计而给社会产生不良的影响。

地名是否可以用作商标?

《商标法》第 10 条第 2 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地名不得用作商标,是国际上的惯例。亦即,即使属于该国、该地区、该地方出产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也不应将国家、省市或者邦、府县、乡、镇等行政区划名称,以及河流、山脉、岛屿和其他地理区域的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因为允许一个企业将该地名作商标,就会使该国、该地区或者该地方的其他企业在其同类产品或者服务中不能再使用这一名称,这对其他企业不公平,也易使该商标失去区别功能,给消费者识别商品造成困难。《商标法》第 10 条第 2 款为此设定了两个例外: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所谓其他含义,有两重意思:(1)有的词有多种含义,而地名的含义并不突出。如凤凰、长寿、仙桃、和平等。有的词已经多年作为商标使用,消费者已经公认为是商标的。既然已经起到了商标的作用,就应承认其具有“第二含义”,即商标的特征。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可以使用地名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从其本身的性质出发,有时不可避免地需要使用地名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如用以证明产品原产地的证明商标,必然涉及原产地的地名。

所谓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是指在 1988 年《商标法实施细则》明令禁止前已获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法》第 10 条规定适用于所有的商标,包括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 10 条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注册商标,如果申请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 10 条规定,申请将被驳回;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

第 10 条规定的,根据《商标法》第 41 条的规定,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于非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第48 条的规定,违反《商标法》第 10 条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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