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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如何进行在先使用抗辩时需要怎么做

新商标法中,与旧商标法相比,增设了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制度,这个有利于实现在先使用的为注册商标所有人与注册商标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体现商标使用的价值,同时也能避免商标恶意抢注的问题。在新商标法中,是如何进行规定在先使用抗辩申请的?

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之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根据在先使用抗辩制度,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在先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其中“原使用范围”如何界定的不无解释的余地,一般解释包含原使用的地域范围、原生产经营规模或者原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等等。如果将在先使用商标的范围或经营规模,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既涉及商标权人的权益,有涉及到消费者的权利,并非地理区域或业务规模的闲置可以解决的,所以需要将商标原使用范围解释为原使用的商品范围。所以总结了商标先用权抗辩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先使用的事实。即主张先用权抗辩的人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之前确已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在先使用的商标在他人申请注册商标之前已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并为相关消费者所熟悉。

3、先用权的范围应当限制在他人注册商标被核准注册前所使用的商品范围,而不能任意扩大。这种范围通常是限于原有的商品品种或服务范围,而不能任意扩大。

4、在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核准注册后,先用权人对该商标的使用应以不造成消费者混淆为原则,不能接商标权人的影响销售自己的商品。也就是说,先用权人不得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继续使用其商标。在具体做法上,先用权人可以通过在自己的商品上附加一定的标记的形式与商标权人的产品作出区别,如标明自己的厂名或厂址等。

以上就是关于商标在先抗辩时,商标申请人应该遇上的一些问题总结,如果商标申请人遇上了商标问题,欢迎到宁推网进行在线客服咨询。同时如果需要办理商标注册等事项的话,也可以到宁推网进行在线客服咨询了解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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