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推网-自媒体资讯

怎么找香港委托公证人(怎么找香港委托公证人电话)

本文目录

怎么去孤儿院领养小孩?需要什么手续和条件?

办理收养登记: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儿童:

(1)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 申请书;

②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③ 收养人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说明;

④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无传染病、精神病);

⑤ 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街道或镇计划生育部门)。

(2)送养人提供手续:

① 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②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该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③ 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④ 组织作为监护人的,提交其身份证件(福利机构负责人)。

(3)被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 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同意被收养的书面的意见书;

②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天,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儿童:

(1)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 申请书;

② 收养人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③ 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④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无传染病、精神病);

⑤ 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街道或镇计划生育部门);

⑥ 对于双方年满三十周岁的,有生育能力的,必须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不违反我市现行计生规定的协议;

⑦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⑧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天,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⑨ 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同意被收养的书面的意见书;

3、收养孤儿:

(1)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 申请书;

② 收养人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③ 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④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无传染病、精神病);

(2)送养人提供手续:

① 送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组织作为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② 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应提交实际承担责任的证明;

③ 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④ 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还应当提交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生父母死亡证明、户口簿注销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3)被送养人提供手续:

① 同意被收养书面意见书(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

4、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子女:

(1)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 申请书;

②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③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④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⑤ 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街道、镇计生办)(夫妻年满三十周岁,无子女者方可收养,无生育能力者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有生育能力者必须与常住地计生部门签订不违反现行计生规定协议书)。

(2)送养人提供手续:

① 送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② 提供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生规定协议书(镇、街道计生部门);

③ 提供其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证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

④ 其中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应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公安部门、法院);

⑤ 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收养人有严重危害证明(法院和单位出具);

⑥ 送养方与收养方必须订出协议。

(3)被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 同意被收养书面意见(满十周岁以上的)。

5、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1)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 申请书;

② 收养人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③ 收养人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④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⑤ 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镇、街道计生部门)。

(2)送养人提供手续:

① 送养人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② 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③ 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3)被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 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书面意见书)。

6、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1)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 申请书;

② 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③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2)送养人提供手续:

① 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② 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③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被收养人一方配偶死亡、离异、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证明(由公安、法院出具);

④ 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同意子女被继父或继母收养意见书。

(3)被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 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书面意见书(满十周岁以上者);

② 户口簿、身份证。

7、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儿童,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子女的,到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1)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① 护照;

② 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① 护照;

② 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① 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② 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4)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① 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② 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5)台湾居民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① 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③ 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8、核准范围:

收养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计划生育的法规、规章。

(1)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① 丧失父母的孤儿;

②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③ 生父母由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① 孤儿的监护人;

② 社会福利机构;

③ 由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 无子女;

②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③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④ 年满30周岁。

(4)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5)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

9、核准程序:

收养社会弃婴、孤儿和儿童,经区民政局审核,具备条件,手续齐全的,到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登记,发给收养证书;收养福利机构的弃婴、孤儿和儿童的,当事人直接向市民政局申请,具备条件,手续齐全的,给予登记发给收养证书。以上所有收养需要黑白照片:

①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照2寸三张;

② 收养人1寸各一张;

③ 被收养人1寸二张。

10、核准时限:

申请收养登记,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发给收养证书;受理之时才登报的待登报期满后发给收养证书。

11、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为国家物价局、财政界[1992]价费字349号文:

① 申请收养手续费(件)20元;

② 收养登记工本费(件)10元;

③ 收养登记调查费(件)220元;

④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件)100元。

12、接待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为窗口受理时间,下午为整理内业资料时间。

可根据以上规定,出具相关材料办理收养手续。

张家界福利院怎么领养?

一、在福利院领养孩子的条件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居住大陆中国公民可收养社会福利院收养的儿童,院方协助办理相关收养登记手续。收养福利院儿童的收养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2)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年满30周岁。

二、在福利院领养孩子的手续

1、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2)护照和海外居住证明;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或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关于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4)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5)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彩色或黑白均可)。

2、送养单位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弃婴、儿童进入儿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和集体户籍证明;

(3)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孤儿生父母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4)弃婴公告;

(5)儿童医院出具的被送养人送养前的健康检查或病残证明。

三、在福利院领养孩子收费多少?

我国法律对于领养孩子没有费用的要求,因此,去福利院领养孩子只要符合了法定条件就可以了,不需要额外缴费。

什么是香港律师公证以及国际公证认证?

香港律师公证, 又称香港律师见证,香港律师公证是由香港律师(也称为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转递专用章的公证文书。

香港文书在内地是无法直接使用的,因香港实行的法律制度是独立的,在内地无法核实香港文书的真实性,因此要求送往内地使用的香港文书,都先完成香港律师公证。

香港文书用于境外,非海牙地区,则需要进行香港国际公证认证,流程如下:

第一步香港国际公证律师公证

第二步送往香港高等法院加签认证

第三步送往该国驻香港使领馆认证

如该国在香港未设立使领馆,可以到该国驻中国使领馆认证

1、宁推网原创文章未经授权转载必究,如需转载请联系授权;
2、转载时须在文章头部明确注明出处、保留作者和原文链接,如:转自宁推网字样;
3、宁推网报道中所涉及的所有内容均由用户提供,仅供参考!
4、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宁推网系信息发布平台,宁推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