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买房委托公证怎么办理(上海购房委托公证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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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委托公证需要多久?

15个工作日
在上海办理公证时,我们不需要等待太久,并且各地公证处其实都是差不多的,虽然说规定一般是在15个工作日以内可以办好,但是实际办理是不需要这么久的,大多数公证事项,都能够在5至7个工作日左右办理完成。当然了,实际的办理时间,通常是不固定的,毕竟大家申办的公证事项是不同的,而不同的事项,所需要提供的材料数量也是有区别的,材料数量的多少,对于审查时间会有较大影响,所以就会影响到办理时间。
上海新房公证摇号在什么网可以查到?
1、可关注承担某商品住房项目公开摇号的具体公证机构的官网、公证机构将在摇号结果产生后第一时间发布,供购房人公开查询;
2、登记购房人关注所报名的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的通过个人身份证号码即可迅速查询到公证摇号结果,并不需要将网上登记报名时的购房登记号与公证机构摇号时使用的编号作二次转换。
宝山公证处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一、证明法律行为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合同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 收取0.2%;
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 1%;
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
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 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
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
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
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
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
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
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
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3、证明用于职工公积金贷款的个人住房抵押合同
每件收费100元。
4、证明用于组合贷款的个人住房抵押合同
每件收费150元。
5、证明非财产性民事协议如赡养协议、扶养协议、变更抚养 权协议等
每件收费100元。
6、证明计划生育协议等
每件收费100元。
7、证明知青子女回沪委托监护协议等
每件收费100元。
8、证明资助出国留学协议等
每件收费200元。
9、证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家庭财产分割协议、遗产分割协议、 婚前财产约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等
每件收费400元。
10、证明民间借款、还款协议、合同
每件收费400元。
11、证明房屋动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
每件收费400元。
12、证明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收养关系
每件收费500元。
13、证明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收养关系
每件收费80O元。
14、证明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收养关系
每件收费1000元。
15、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如继承权公证、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赠与合同公证、受赠或受退赠书公证等
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1、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
每件收费80元。
2、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
每件收费500元
3、证明不可抗力事件
每件收费400元。
4、对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
每件收费200元。
5、对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
每件收费800元。
6、对不动产的证据保全
每件收费1000元。
7、对其他物证的证据保全
每件收费400元。
8、对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
每件收费1000元。
9、制作票据拒绝证书
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
每件收费500元。
2、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
每件收费500元。
3、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复印本与原本相符,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书上的签名、印鉴、作出日期等
每件收费10O元
四、提存公证
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1、办理通嘱公证
每件收费400元(不涉及财产的200元)。
2、保管遗嘱
(1)文字遗嘱
(1)每件每年收费100元。租用银行保管箱费用另计。
(2)音带、音像遗嘱
(2)每件每年收费200元。租用银行保管箱费用另汁。
3、清点遗产
每宗收费300—1000元,可由双方在幅度内商定。
4、确认遗嘱效力
控受益额的1.5%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5、保管遗产
每年收取保管费300元。租用银行保管箱、仓储等费用另计。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1、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
公民个人财产每宗收费500—1000元,法人及其他组织财产每宗收费1000一2000元。可由双方在幅度内商定。
2、证明对财产的评估、估损
公民个人财产收费500元,法人及其他组织财产每宗收费1000元。聘请专家费用另计
八、证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1、对解除收养的公证
每件收费500元。
2、对恢复父母子女关系的公证
每件收费500元。
3、对认领亲子的公证
每件收费500元。
4、证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
涉及人身权益的,每件收费100元,涉及民事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300元,涉及商务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500元。
5、对声明书、委托书的公证
公民个人申办的每件收费200元,法人及其他组织申办的每件收费500元。
6、对保证书的公证
公民个人申办的每件收费300元,法人及其他组织申办的每件收费500元。
7、证明股票发行
每件收费30000—100000元,可由双方在幅度内商定。
8、现场监督股份公司创立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和决议文件的通过
每件收费2000—4000元,可由双方在幅度内商定。
9、证明申办养老金、劳动保险金、子女助学金、抚恤金、救济金等相关公证
每件收费50元。
九、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保管文书,代拟和修改与公证相关的法律文书。
1、抵押登记
每件收费300—1000元,可由双方在幅度内商定。
2、代拟修改有关公司章程、合同文本等经济法律文书
每件收费300—1000元,可由双方在幅度内商定。
3、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认证事务
每件收费50元。
4、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事务
每件收费300元。
5、保管文书
每件每年收费200元。不足一年按一年收费,租用保管箱费用另计。
6、代拟和修改民事法律文书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5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元。
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
1、开奖抽号公证
非经营性开奖抽号每件收费500元,经营性开奖抽号每件收费1000元。
2、拍卖公证
每件收费1000元。
3、招投标开标、决标公证
每件收费3000元。
4、证明健康状况、指纹、尸体检验、尸体火化
每件收费200元。
5、产品抽样检测公证
每件收费500元。
6、征缴养路费协议公证
每件收费100元。
7、纳税证明
每件收费200元。
十一、与公证相关的各类服务收费
1、民事法律咨询
涉及财产关系的,每半小时收费100元,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半小时收费50元。简单的口头咨询免费。
2、经济法律咨询
每半小时收费100—200元。可由双方在幅度内商定(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收取)。
3、委托专项调查
市内调查的,每件收费50元,赴远郊调查的,每件收费150元,出省市调查的,每天收费200元,住宿、就餐、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另行收取。
4、办证上门费
每件收费100元。
5、上门送证费
每件收费30元。
6、公证书副本费
每本收费10元。
7、公证书翻译费
每千字收费60元,不足千字按千字计算。
8、其他文书翻译费
民事文书每千字80元,经济合同文本每千字100元。
9、外译校核费
每千字20元,不足千字按千字计算。
10、常年公证服务
以自愿原则由双方商定
十二、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
1、对己受理的公证事项,未经审查,申请人要求撤回的
每件收费10元
2、对已经审查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
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上海哪里可以办理遗产公证?
在上海遗嘱公证哪里办理如下,遗嘱公证一般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因此可到当地的公证处做公证。立遗嘱人如行动不便,也可邀请公证员到立嘱人住所办理遗嘱公证。 公证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上海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的通知
沪规土资籍规〔2016〕760号
市不动产登记局、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各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各区(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为本市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沪规土资籍规〔2016〕330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6年9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姜大明
2016年1月1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第三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五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六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第七节 海域使用权登记
第八节 地役权登记
第九节 抵押权登记
第五章 其他登记
第一节 更正登记
第二节 异议登记
第三节 预告登记
第四节 查封登记
第六章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规定办理。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五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前款所称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第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或者宗海为单位编成,一宗地或者一宗海范围内的全部不动产单元编入一个不动产登记簿。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不动产登记电子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电子数据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或者篡改不动产登记簿信息。
第八条 承担不动产登记审核、登簿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承担不动产登记审核、登簿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考核培训。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九条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十条 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申请登记,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第十三条 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的,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十四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第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重点查看下列情况: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查看不动产灭失等情况。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一)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
(三)依职权更正登记;
(四)依职权注销登记;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拟予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拟予登记的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
(三)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
(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持协助查封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的;
(三)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专用章。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样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向全体共有人合并发放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为共有人分别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
共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应当注明共有情况,并列明全体共有人。
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第二十三条 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将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予以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不动产,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办理首次登记所需的权属来源、调查等登记材料,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获取。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上海房屋买卖流程及各项费用?
一、上海二手房交易流程及费用是多少
1、档费。根据买卖双方户口本上人数总和来收取。
2、买卖公证费。买卖公证费的是公证书上成交价的3%。
3、交易手续费。产权证面积小于144平方米的交易手续费为5元/平方米,大于等于144平方米的交易手续费为8元/平方米,房改房是2.5元/平方米。
4、如果是房改房,则需缴纳成交价0.5%的土地收益金,有的是过户当天缴纳,也有要土地使用证时才征收的情况。
5、契税。契税分两种情况来征收。首套房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为成交价的1%;二套普通住宅不论面积大小契税都为成交价的3%。
6、同时要提醒购房者,现在首套和二套房的界定不是以个人为单位而是以家庭为单位,也就是说婚前夫妻任何一方买过房子,现在买房都要算二套。
二、二手房交易流程是什么?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
三、二手房交易过程是什么?
1.了解房屋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包括产权证书、身份证件、资格证件以及其他证件。
2.订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等达成协议后,双方签订一份正式的房产买卖契约。
3.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审批权限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
5.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与其他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有区别的。
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房屋买卖契约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后,交易的房屋转让行为方为有效。至此二手房的房屋买卖行为全部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