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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委托放弃怎么办理(公证委托放弃怎么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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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公证打算放弃产权,公证费怎么收取?

1没有所谓的放弃产权的公证。

2房产的产权依据是房产证,房产证登记的依据是合同,如果你们签订的合同已经去房产部门登记备案了,就不能更改了,也就是说只能下发你们三人名字的产权证后再通过买卖或者赠与的方式过户给你的父母(当然这就要缴纳过户面积的税费了)。如果房产还没有到房产登记部门备案合同,那就去改底单,也就是重新签订购房合同,以父母的名义与开发商或者售房者重新签订就可以了。

3公证行业的所谓的弃权声明书是单指的放弃继承权的声明,这个的收费是200元,而没有放弃产权的公证。放弃产权是一种抛弃的行为,抛弃后财产将变成无主财产或者国有财产,而你的行为实际是一种转让的行为,是将你的房产权利转让给你的父母。所以根据你现在的操作进度,参考第2条中的建议吧。

继承人不到场怎样证明放弃?

我想只有让继承人到公证处做一个公证,然后让律师代为出席这个办法了。当然了,这是可以联络上,并且对方同意的前提下。如果联系不上,如果达到法定宣告失踪的条件的,可以起诉法院,要求宣告失踪后,再办理继承手续。

继承人被宣告失踪的应保留其遗产继承份额(由其配偶或者子女等人代管;无上述人员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人)。

灭失登记需提交什么?

一、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证明房屋灭失的材料:  因房屋拆除导致房屋灭失,提交拆迁协议、房屋已拆除证明原件;  因自然原因导致房屋灭失,提交情况说明原件;  (5)存在他项权利或预告登记时,提交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原件;  (6)现场查看记录(楼房灭失的仅在该楼第一次申请注销登记时查看一次)。三、委托、公证的相关证明:  (1)放弃房屋所有权进行注销登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委托书应公证;  (2)境外法人、其他组织、个人的委托书、有关登记材料应公证。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者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外国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有关登记材料应当公证。在外国公证的证明文件,需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由该国和中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中国使、领馆认证。  (3)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被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未成年人)、证明法定监护关系的户口簿,或者其它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法律文件;  (4)登记申请材料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原件。四、注意事项:  (1)未要求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不能提供原件核验的,应当提交经有权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所有复印件材料均使用A4纸  (2)书写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  (3)申请人应配合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就登记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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