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证人公证怎么办理(公证委托如何办理)
本文目录
- 1、公证处公证需要哪些手续?
- 2、公证处审核流程?
- 3、证人的资格条件?
- 4、涉台亲属关系证明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 5、大同公证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 6、在法庭上能否要求公证员出示在现场监督取证人的证据?
公证处公证需要哪些手续?

公证需要什么程序?
一、公证的申请与受理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证申请表应征明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任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②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公证处审核流程?
1.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由承办公证员拟制公证书,连同其他公证材料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
2.
经审查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申请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3.
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证人的资格条件?
证人资格-在诉讼活动中作证的能力
证人的资格证人资格,也就是证人的范围,是指哪些人能够作为证人,哪些人不能作为证人的问题。 本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根据这一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是指经司法机关传唤,并有义务把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告诉司法机关的诉讼参与人。
涉台亲属关系证明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亲属关系证明公证材料准备:
1、申请人材料: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关系人材料:身份证、户口簿。
①关系人移居国外并加入外国国籍,提供关系人国外身份证及护照的影印件;
②关系人常居国外尚未加入外国国籍,但国内身份证、户口簿已注销,需提供关系人的中国户籍注销证明、护照影印件和国外拘留证明;
③关系人已死亡的,需提供关系人的死亡证明。
3、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或人事档案部门所出具的申请人与关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特殊:发往澳大利亚使用的父母亲申请与子女的亲属关系公证,需提供父母亲有且仅有几个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
4、证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从以下两种证明材料中任选其一代替证明信:
①如果您以前办理过出生公证或亲属关系公证,可以提供原出生公证书或亲属关系公证书;
②《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同时提供父母结婚证。
5、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6、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大同公证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应提交的材料:
保全证据公证,由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或法人的注册地和申请保全的证据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应在诉讼发生之前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同时还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⑴身份证明。法人单位须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民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⑵需要保全的证据以及能够证明该证据可能灭失或不易保存的证明。
⑶保全证据的目的和用途,以及申请人和证据事实有关联的证明或材料。
⑷如申请保全的证据是证人证言,证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或由公证员亲自到场。证人还应向公证处提交有关身份证明。
⑸如申请保全的证据是物证,应提交有关物品样品、说明、所有权证明等证明材料。
⑹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在法庭上能否要求公证员出示在现场监督取证人的证据?
申请人xx,系本案×××的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和国家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法庭审理中,辩护律师在提供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时,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检察院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3日内移交。为此,本辩护人特申请贵院向检察院调取以下材料:xxxxxxxx此 致附:填写说明:1. 首部。(1)写明文书标题“调取证据申请书”。(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2. 正文。(1)请求事项。写明对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要求。可这样表述:“申请人因(被控犯何罪或指控何人犯何罪)一案,已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正由何检察院审查起诉,或已向何法院提起公诉,或已向法院提起自诉等)。关于本案(证据所在处的个人或单位)调取(证据名称及数量),以利本案的正确处理。”(2)理由和法律依据。着重说明调取某某证据对查明案件事实和公正裁判所起的作用,同时援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五条作为法律依据,申请调取证据。3.尾部。包括文书送达机关的名称,申请人署名,注明年月日和附项,附项中写明证据存放地点及件数等有关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