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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怎么做公证委托(房子怎么做公证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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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过户委托公证必须是亲属吗?

您好 房屋过户委托公证不是必须要求是亲属的

卖方委托公证,委托人是房主本人,受托人不一定是直系亲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如何委托妻子办理购房按揭贷款委托书公证?

案例:今天,一位操着男方口音的男子咨询:其在南方老家通过按揭贷款的形式购买了一处商品房,但是因工作需要,现在无法从哈尔滨回老家亲自办理按揭贷款事宜,想在哈尔滨公证处申请委托妻子办理购房按揭贷款委托书公证。 咨询问题: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公证员解答:丁龙公证员提醒当事人,在哈尔滨公证处申请委托妻子办理购房按揭贷款委托书公证需要准备如下材料:

1、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

2、委托人和其配偶的结婚证;

3、购房合同;

4、受托人(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人本人到哈尔滨公证处申请办理;

6、哈尔滨公证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房屋买卖中的全权委托公证是怎么回事?

房屋买卖中的全权委托,是指房屋买卖的当事人委托他人全权代为办理房屋买卖等各项事宜。全权委托范围包括:代为进行买卖协商、代为签订买卖合同、代为收支购房款、代为交付接收房屋、代为办理房屋产权证等事宜。   

另外,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全权委托他人处理事务的,需要详细说明委托的具体授权项目、权限。不能笼统的说是全体委托。

买房全款做交易公证需要哪些材料?

申办此项公证,应到房屋所在地公证处提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如果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可委托他人代理,但代理人应提供授权证书。委托人不在本地的,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处公证。如果申请人居住国外,要提供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代理,并提供来往书信。

(二)房产所有权证。

(三)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卖房申请书和评议房价单等。

(四)房屋买卖合同草稿。

(五)如果房产属卖房人与他人共有的,应提供其他房产所有权人同意卖房或放弃产权的书面意见。

(六)如果是单位买房或卖房,就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七)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公证处公证需要哪些手续?

公证需要什么程序?

一、公证的申请与受理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证申请表应征明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任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②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公证处公正怎么个流程?

委托书公证处公证流程:

1、申请。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2、受理。符合公证申请条件的,公证处进行受理。

3、审查。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

4、出证。经审查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申请事项,公证机构自受理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5、公证书出具后,可以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公证书应当在回执上签收。

法律依据: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公证的一般程序由申请与受理、审查、出具公证书(出证)三个基本环节构成。

房产证上写着单独所有,去公证处该怎么样公证?

  房产证上写着单独所有,去公证处公证:  《公证程序规则》  第十四条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申请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受理。  对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因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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