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卖房委托公证怎么办理(上海卖房公证委托书)
本文目录
- 1、上海委托公证需要多久?
- 2、上海公证处上门公证的条件?
- 3、如何撤销房产公证委托?
- 4、上海公证处公证要多久?
- 5、上海认筹摇号流程和细则?
- 6、上海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 7、上海公证处上门公证服务费要5000块吗?
- 8、公证号怎么查询?
上海委托公证需要多久?

15个工作日
在上海办理公证时,我们不需要等待太久,并且各地公证处其实都是差不多的,虽然说规定一般是在15个工作日以内可以办好,但是实际办理是不需要这么久的,大多数公证事项,都能够在5至7个工作日左右办理完成。当然了,实际的办理时间,通常是不固定的,毕竟大家申办的公证事项是不同的,而不同的事项,所需要提供的材料数量也是有区别的,材料数量的多少,对于审查时间会有较大影响,所以就会影响到办理时间。
上海公证处上门公证的条件?
上海公证处上门公证没有特别的限制条件,只需要提前跟公证处联系,告知需要公证的具体内容,并协商好相关的细节之后,公证处人员就可以上门办理。
公证员上门后,根据申请要求,填写和提交相关的材料,这些在公证时,都会由公证人员告知的,所需材料齐全后,就可以交给公证人员,由承办的公证人员予以受理。
如何撤销房产公证委托?
那么做好授权委托后,如若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产生纠纷,受托人拿着公证后的授权委托书是否存在很大的交易风险?
1、风险是存在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拿着公证后的授权委托书去签署相关文件,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委托书的真实性,并且也无从考究。
2、公证委托是可以随时取消的,我国民法通则里就规定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原因之一就是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广州市各公证处就规定撤销公证委托需要去原做委托的公证处,并且原则上要求收回原公证委托书;(但是如果能够全部收回,直接撕毁即可,也不需要办理撤销手续了)。就算没有办法收回,那么就算做了撤销委托书,在撤销委托之前,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做出的公证受托事项也是有效行为。
3、由于撤销委托不会有公示行为,第三人也无法得知公证委托书的真实性,这就要求委托人在房产交易环节一定要控制住风险,上海市各交易中心就规定,由合同当事人至房屋所在地的房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注手续即可,比如可以直接备注“撤销某份公证委托书”或“只认可当事人本人办理产权过户相关手续”等。找法编辑为您推荐更多精彩内容:
上海公证处公证要多久?
时间是公证处面谈及查验资料收件后的七个工作日,房产公证需要备齐资料齐全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扩展资料:
房产公证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房产买卖合同公证、房产租赁合同、房产抵押合同公证、商品房预售合同公证、房产继承公证、房产赠与公证、房产侵害协议公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确认房屋产权公证、涉及房屋的保全证据、以及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产事务公证等。
房产属于不动产,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房产公证一般应当由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产公证由司法部批准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管辖;涉港澳台房产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司法厅(局)指定的公证处管辖。
《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是司法部门与建设部于1991年8月31日联合下发的办理房产公证的重要法律文件。《通知》规定:
1、继承、赠与房产,当事人应当先办理继承、赠与公证,然后持公证书和有关契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
3、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产所有权转移行为,必须办理公证,然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登记等行政手续;
4、各地房地产管理机关与司法公证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本地其他房产事项必须公证的规定;
5、有关办理公证和房产登记的程序事宜。
除《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外,国家、地方在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如国务院《关于外国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办理涉及房屋所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的证件必须办理公证。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办公证。代管房屋、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规定的期限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不成新的抵押协议的房屋的拆迁,应当由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城建部《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规定,委托他人代办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委托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各专业银行规定,涉及房屋抵押的抵押贷款合同或抵押担保文件要经公证机关公证。
许多地方法规中也规定,私有房屋的继承、赠与、析产、买卖、转让、抵押、租赁、商品房和住房制度改革中的职工住房的预售、买卖、抵押、转让、继承、赠与、互换等,应当办理公证。
上海认筹摇号流程和细则?
?步:购房意向登记
时间:领取预售证之前(通常此时开发商已经基本确定了拿证时间)
地点:售楼处
登记内容:?份证、户?本、结婚证、社保缴纳证明、?作单位(有些项?这?步只需要?份证,其他都在交意向?的时候?起交)
第?步:缴纳意向?或认筹?
时间:领取预证之后,到开盘之前(取得预售证前售楼处不能收取任何费?)
截?时间:根据?前预开盘的项?情况来看,意向?收取截?时间都是在正式开盘前1-2天的中午12点截?,之后要提交公证处。
地点:售楼处
?付?式:
1、刷卡为主(务必开通?额?付功能,银联),收款?为项?本?;
2、银?监管,购房者在指定银?开设账户,把指定?额存?(这种做法?般在拿到预证前会?较常见),钱还是在购房者名下。
所需资料:
1、公证指定材料:?份证、户?本、结婚证(已婚)、社保缴纳证明(?沪籍)、名下住房信息。
2、售楼处筛客材料:验资证明(?般存款、理财或股票均可,都需要在购买?或购买家庭名下)、贷款?银?流?和家庭为单位的个?征信报告。?般这部分由售楼处指定,主要为了确保参与摇号的客户都具备买房实?。
3、其他:在这个阶段,售楼处?般会对购房款的付款?式进?说明,按规定?前?付?例都是按照正常?套和?套来算,但基本都要求摇号选房后?周内?付款到账。开发商员?可以参与摇号,但必须在资料中注明员??份。
第三步:公证摇号
时间:?般为预售证上的开盘时间
地点:?般在售楼处
摇号?式:由东?公证处现场公证,采?指定系统“房产摇号公证系统V1.0”进?现场摇号。
上海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的通知
沪规土资籍规〔2016〕760号
市不动产登记局、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各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各区(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为本市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沪规土资籍规〔2016〕330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6年9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姜大明
2016年1月1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第三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五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六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第七节 海域使用权登记
第八节 地役权登记
第九节 抵押权登记
第五章 其他登记
第一节 更正登记
第二节 异议登记
第三节 预告登记
第四节 查封登记
第六章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规定办理。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五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前款所称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第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或者宗海为单位编成,一宗地或者一宗海范围内的全部不动产单元编入一个不动产登记簿。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不动产登记电子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电子数据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或者篡改不动产登记簿信息。
第八条 承担不动产登记审核、登簿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承担不动产登记审核、登簿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考核培训。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九条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十条 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申请登记,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第十三条 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的,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十四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第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重点查看下列情况: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查看不动产灭失等情况。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一)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
(三)依职权更正登记;
(四)依职权注销登记;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拟予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拟予登记的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
(三)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
(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持协助查封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的;
(三)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专用章。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样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向全体共有人合并发放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为共有人分别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
共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应当注明共有情况,并列明全体共有人。
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第二十三条 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将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予以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不动产,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办理首次登记所需的权属来源、调查等登记材料,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获取。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上海公证处上门公证服务费要5000块吗?
你好,上门公证没有这么高的,公证处公证一次的收费标准,往往是根据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等,这样的是按照500块钱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大体是在400左右,公证证据保全,如证人证言书信保全等大体是200到400,如果是公证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精力等大体需要在80左右,不同地区的公正费用也存在一定的差别
公证号怎么查询?
可以通过网上公证官网查询,以下为查询具体步骤(以上海市为例):
1、百度搜索“上海公证网”并进入官网。
2、下拉页面点击“公证文书核实”。
3、填写“姓名”及办理公证处提交。
4、还可以拨打12348进行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