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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公证认证怎么收费标准(委托公证书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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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书公证需要多少费用?

公民申请保证书公正的,费用为300元;法人组织或机构申请公证书公正费用为500元。

  公证处公正收费标准:

  一、证明法律行为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 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 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 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标的额2O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500OO元部分,收取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O.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3、证明用于职工公积金贷款的个人住房抵押合同每件收费100元。

  4、证明用于组合贷款的个人住房抵押合同每件收费150元。

  5、证明非财产性民事协议如赡养协议、扶养协议、变更抚养 权协议等每件收费100元。6、证明计划生育协议等每件收费100元。

  7、证明知青子女回沪委托监护协议等每件收费100元。

  8、证明资助出国留学协议等每件收费200元。

  9、证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家庭财产分割协议、遗产分割协议、 婚前财产约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等每件收费400元。

  10、证明民间借款、还款协议、合同每件收费400元。

  11、证明房屋动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每件收费400元。

  12、证明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收养关系每件收费500元。

  13、证明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收养关系每件收费80O元。

  14、证明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收养关系每件收费1000元。

  15、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如继承权公证、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赠与合同公证、受赠或受退赠书公证等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1、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80元。

  2、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500元

  3、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400元。

  4、对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200元。

  5、对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800元。

  6、对不动产的证据保全每件收费1000元。

  7、对其他物证的证据保全每件收费400元。

  8、证明资助出国留学协议等、对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1000元。

  9、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2、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3、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复印本与原本相符,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书上的签名、印鉴、作出日期等每件收费10O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1、办理通嘱公证每件收费400元(不涉及财产的200元)。

  2、保管遗嘱 (1)文字遗嘱(2)音带、音像遗嘱(1)每件每年收费100元。租用银行保管箱费用另计。(2)每件每年收费200元。租用银行保管箱费用另汁。

  3、清点遗产每宗收费300—1000元,可由双方在幅度内商定。

  4、确认遗嘱效力控受益额的1.5%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5、保管遗产每年收取保管费300元。租用银行保管箱、仓储等费用另计。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1、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公民个人财产每宗收费500—1000元,法人及其他组织财产每宗收费1000一2000元。可由双方在幅度内商定。

  2、证明对财产的评估、估损公民个人财产收费500元,法人及其他组织财产每宗收费1000元。聘请专家费用另计

  八、证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1、对解除收养的公证每件收费500元。

  2、对恢复父母子女关系的公证每件收费500元。

  3、对认领亲子的公证每件收费500元。

  4、证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涉及人身权益的,每件收费100元,涉及民事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300元,涉及商务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500元。

  5、对声明书、委托书的公证公民个人申办的每件收费200元,法人及其他组织申办的每件收费500元。

  6、对保证书的公证公民个人申办的每件收费300元,法人及其他组织申办的每件收费500元。

  7、证明股票发行每件收费30000—100000元,可由双方在幅度内商定。

  8、现场监督股份公司创立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和决议文件的通过每件收费2000—4000元,可由双方在幅度内商定。

  9、证明申办养老金、劳动保险金、子女助学金、抚恤金、救济金等相关公证每件收费50元。

  九、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与公证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保管文书,代拟和修改与公证相关的法律文书

  1、抵押登记每件收费300—1000元,可由双方在幅度内商定。

  2、代拟修改有关公司章程、合同文本等经济法律文书每件收费300—1000元,可由双方在幅度内商定。

  3、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认证事务每件收费50元。

  4、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事务每件收费300元。

  5、保管文书每件每年收费200元。不足一年按一年收费,租用保管箱费用另计。

  6、代拟和修改民事法律文书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5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元。

  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1、开奖抽号公证非经营性开奖抽号每件收费500元,经营性开奖抽号每件收费1000元。2、拍卖公证每件收费1000元。

  3、招投标开标、决标公证每件收费3000元。

  4、证明健康状况、指纹、尸体检验、尸体火每件收费200元。

  5、产品抽样检测公证每件收费500元。

  6、征缴养路费协议公证每件收费100元。

  7、纳税证明每件收费200元。

  十一、与公证相关的各类服务收费

  1、民事法律咨询涉及财产关系的,每半小时收费100元,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半小时收费50元。简单的口头咨询免费。

  2、经济法律咨询每半小时收费100—200元。可由双方在幅度内商定(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收取)。

  3、委托专项调查市内调查的,每件收费50元,赴远郊调查的,每件收费150元,出省市调查的,每天收费200元,住宿、就餐、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另行收取。

  4、办证上门费每件收费100元。

  5、上门送证费每件收费30元。

  6、公证书副本费每本收费10元。

  7、公证书翻译费每千字收费60元,不足千字按千字计算。

  8、其他文书翻译费民事文书每千字80元,经济合同文本每千字100元。

  9、外译校核费每千字20元,不足千字按千字计算。

  10、常年公证服务以自愿原则由双方商定

  十二、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

  1、对己受理的公证事项,未经审查,申请人要求撤回的每件收费10元

  2、对已经审查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公证认证费用标准是怎样的呢?

公证认证包含以下费用:

1.律师公证费用

2.外交部认证费用

3.使馆认证费用

4.他人代办得出具代办手续费用

5.国际快递费用

6.加急得支付加急费用

7.无其他额外费用

成绩单、学历、出生证明的公证、认证的费用是?

出国留学公证费每份公证两百到三百,各地公证处收费不是统一的。公证的内容一般是成绩单,毕业证,学位证。留学公证一定是市级以上的公证处做的涉外公证,目的就是证明自己的证件的有效性以及本人的证件的译本是否和原件符合。

毕业证,学位证,成绩单可在你所在地的市公证处公证,户口簿和出生证明则一定要到本人的户籍所在地的市公证处办理。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法律行为及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和事实,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种活动。

公证机关,是由国家设置的,行使国家公证职能的机构,我国的公证机关是市、县公证处,还有外交代表机关即驻外使馆、领事馆。公证处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但它本身不是国家司法行政机关,而是国家公证机关。

公证书及认证如何办理,都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境外文书在中国使用,完整的认证文书必须得经过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公证认证包含以下文书:个人文件:出生证,结婚证,离婚证,护照,委托书,声明书,学历证明,无犯罪证明等文件商业文件:公司注册证书,章程,资信证明,存续证明,委托书,授权书,股东董事名册等

遂宁公证处收费标准?

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 80

  2、证明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资格、资信 500

  3、证明不可抗力事件 400

  4、证据保全:(1)证人、证言书证保全 200 400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 800

  (3)物的保全:不动产, 其它物证保全 1000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 1000

  5、票据拒绝证书 400

  6、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使用许可 500

  7、证明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其它法律文书其它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500 100

  8、证明经济合同:

  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 (1)50万元以下部分收3‰,不足200收200;

  (2)5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收2.5 ‰;

  (3)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收2‰ ;

  (4)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收1.5‰

  (5)2000万元至5000元部分收1‰;

  (6)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收0.5‰

  (7)1亿元以上部分收0.1‰。

  9、其它经济合同 (1)2万元以下的收1%,不足50元按50

  元收取;

  (2)2万元至5万元部分收8‰;

  (3)5万元至10万元部分收6‰;

  (4)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收5‰;

  (5)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收4‰;

  (6) 100万元至200万元部分收3‰;

  (7)2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收2‰

  (8)300万元至400万元部分收1‰;

  (9)400万元以上部分收0.5‰.

  10、证明民事协议 200,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

  11、证明收养关系:生父母共同送养 500

  生父母单方送养; 800

  其他监护人送养 1000

  12、证明财产继承、赠与、遗赠 2% ,最低 200

  13、提存公证 0.3%,最低100。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14、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3 ‰

  15、遗嘱 200

  16、确认遗嘱效力 300

  17、证明对财产(含遗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0.2%,最低200

  18、证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1)涉及人身权益的

  (2)涉及人身权益以外其他关系的 100

  无标的额的,200

  有标的额的,0.1%,最低200

  19、证明养老金、劳动保险金、助学金、抚恤金、救济金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 20

  20、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1)保管文书(含遗嘱) 每件每年50

  (2)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公证 200

  (3)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 80

  (4)代拟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 50

  (5)代拟经济合同 双方协商收费

  (6)解答法律咨询   双方协商收费

  21、证明抽奖、抽签、开奖及其他现场公证

  (1)非营利性的

  (2)营利性的 500按标的额的0.1%,最低500

  22、证明拍卖、彩票销售 1000000元及以下,按0.8‰;

  10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按0.5‰;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按0.3‰;

  10000001元及以上部分,按0.2‰。

  23、招投标公证 2000000元以下,每件500;

  20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按2‰;

  5000001元及以上部分,按1‰。

  24、证明股票、债券发行上市法律事务 按发行上市总额的0.5‰,最高不超过50000元

  25、证明签名、印章属实;副本、节本、译本与原件相符,影印件与原件相符 民事类50

  经济类300

  26、证明财产分割 公民每人每宗200

  法人及其他组织每宗500

  27、解除收养关系 200

  28、证明劳务合同、聘用合同 80

  29、证明出国留学协议 200

  30、证明出口商品注册商标 500

  31、承担公证顾问事务 双方协商收费

  32、查询公证档案资料 20

  33、公证书翻译(英文)费 每千字收60,不足千字按一千字收费

  34、副本 20

生态评估收费标准?

生态原产地产品审评收费办法

《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审收费办法》由生态原产地产品第三方评审机构共同遵守执行,旨在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审活动持续健康开展。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生态原产地产品的评审,包括农林草牧渔及微生物产品、工业产品、文化产品、服务产品、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等。

2 收费依据

2.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评审实行市场调节价。

2.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评审价格依据服务质量、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确定。

2.3 依据《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GB/T7635.1—2002)制定分类收费标准。

2.4 依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确定服务收费对象。

2.5 依据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收费管理办法》制定。

3 收费目的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是一项系统性、专业性、创新性工作,通过第三方机构的评审,确保独立、客观、公正地验证申请人对于标准的符合性,为申请提供可采信的证据。

4 评审依据

4.1协会《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评审机构管理规范》等规章。

4.2协会《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审通则》、《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审技术规范》等团体标准。

5 评审程序

5.1评审机构受申请人委托开展评审。

5.2评审机构与申请人确定评审方案后,评审机构组派评审组,由评审组长带队实施现场评审。

5.3评审组全体成员与申请人签订保密与公正性承诺书。

5.4评审组进行文件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审。

5.5评审组将评审结果上报评审机构。

5.6评审机构依据评审结果形成评审报告,将评审报告及其附件提交给申请人。

6 评审人员及天数

6.1评审组人员4或6人(其中注册评审员3人或5人,随行服务人员1人)。

6.2文件评审半天、现场评审一天、综合评审半天,一般合计2天。如果申请人生产加工基地距离较远,或由于天气等原因,评审天数也可能为3天。

五. 收费项目及标准

7.1 评审收费项目:评审费、复查费、抽查费、复评费。

7.2 评审收费办法

7.2.1 依据申请产品(服务)的年度营业额计算评审费用。标准如下:

年度营业额(亿元)评审费(万元)年度营业额(亿元)评审费(万元)

0.20以下6.005.00-10.0010.00

0.20-0.506.5010.00-15.0011.00

0.50-1.007.0015.00-20.0012.00

1.00-2.007.5020.00-25.0013.00

2.00-3.008.0025.00-30.0014.00

3.00-4.008.5030.00-50.0015.00

4.00-5.009.0050.00以上16.00

7.2.2依据《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GB/T7635.1—2002),申请产品(服务)的代码前5位(小类)不同,如果产品的种类不同、起始原料不同、终端产品(服务)不同,则按照7.2.1单独收费。

7.2.3申请若干产品(服务),代码前5位(小类)虽然不同,但互相之间的区别仅限于同一种类产品的不同品种、不同类型的,则第1个产品按照7.2.1单独收费,其余产品各品种(类型)收费2000元。

7.2.4申请若干产品(服务),代码前5位(小类)相同,第6位(细类)不同,如果产品的种类不同、起始原料不同、终端产品(服务)不同,则根据7.2.1单独收费。

7.2.5申请若干产品(服务),代码前5位(小类)相同,第6位(细类)不同,尽管产品的起始原料有交叉、终端产品(服务)功能有交叉,但明显不属于一个种类,则第1个产品收费10万元,其余产品各收费1.5万元。

7.2.6申请若干产品(服务),代码前5位(小类)相同,第6位(细类)不同,但互相之间的区别仅限于同一种类产品的不同品种、不同类型的,则第1个产品按照7.2.1单独收费,其余产品各品种(类型)收费2000元。

7.2.7县(市、区)政府申请的区域品牌,施行每一个企业(按照本办法7.2.2-7.2.7款)单独收费。

7.2.8行业组织申请的集体商标,施行每一个企业(按照本办法7.2.2-7.2.7款)单独收费。

7.2.9申请人的生产加工过程特别复杂,加收2000元。

7.2.10申请人的生产加工基地数量5个以上,或基地分散、路途较远,加收2000元。

7.2.11复查费、抽查费:分别收取2万元。

7.2.12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评审费6万元。

7.2.13复评申请应在重新核定评审费之后优惠20%。

7.3差旅费:评审、抽查、复查、复评人员的往返交通食宿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7.4自理原产地范围测绘费、产品质量检测费、土壤检测费、水质检测费等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明所发生的费用。

7.5公益性条款:生态原产地产品主要面向中型以上、省级龙头以上企业开展推广。年度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小型企业,具有中华老字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证书,被选为国家级政务外交礼品,或来自于革命老区、屯垦戍边以及三年之内摘帽的贫困县的地方名优特产品,经地方政府出具文件证明,综合判定满足受理条件后,可作为公益性项目予以减免评审费。企业单独申请给予评审费减半,地方政府申请示范区给予其中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免收评审费。但申请人需承担评审人员劳务费及其往返交通食宿费用,并自理7.4条款的相关费用。

7.6协会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由申请人自理。

8 收费方式

8.1 评审费、复查费、抽查费、复评费在签约后十天之内一次性全额支付。

8.2 申请人未能通过评审、复查、抽查、复评,已经支付的费用不予退回。

8.3 证书有效期截止前6个月获证方可向管理办公室申请复评。

9 声明

9.1 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审禁止任何承诺与绑定行为。

9.2 评审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9.2.1以任何方式对申请人咨询、培训、辅导。包括为申请人代写申请材料、向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模版、开设咨询培训辅导网站。

9.2.2市场人员与评审人员互为兼职。

9.2.3转借评审员资质注册证书。

9.2.4谋取不正当利益,弄虚作假,附加评审程序以外的其他条件。

9.2.5接受申请人的礼金、馈赠、娱乐消费。

9.2.6将评审业务外包给其他社会机构或个人。

9.2.7与申请人发生商务往来等利益关联活动。

9.2.8 收费数额低于本标准规定的收费数额。

10 其他

申请人接受评审机构的咨询、培训、指导、编制申请材料,向评审组人员提供礼金、馈赠、娱乐消费,以及与评审机构及评审组人员发生商务往来利益关联活动等违反公正性原则的行为,由此导致不予受理等一切不良后果,由申请人承担责任。一经发现查实,将列入失信名单,三年之内不得申请。

评审机构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行业自律,规范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审工作,根据中国出入境检验检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评审机构管理规范》,特制定本规范,并作为向协会申请备案以及自我公开声明文件。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评审机构是指根据协会相关管理办法和团体标准从事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审活动的第三方机构。评审机构资质由协会备案,评审员资质由协会培训注册。

第三条 协会拥有“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PEOP)”标志的所有权,评审机构无权决定、使用“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PEOP)”标志。

第四条 协会决定采信评审机构的评审结果。

第五条 评审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独立、客观、公正开展评审活动,独立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评审机构不得向申请人提供咨询培训辅导。

第二章 评审机构工作机制

第七条 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具备与评审工作相适应的办公场所、设备条件、市场人员、开发资源。

(三)5名以上由协会培训注册的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并出具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1.评审员注册条件为:

(1)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五年以上生态环境、原产地、经济管理等专业工作经历。

(2)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

(3)经过协会的培训注册,具备相应的知识、技能和资质。

(4)持有原“评定人员证书”并符合本条(1)规定的,证书等同有效。

2.评审员须参加6次以上评审活动方可担任评审组组长,评审组组长应当具有较强的组织、沟通、协调能力。

3.评审员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定期培训,保证其能力持续符合评审要求。

4.评审机构、评审员应服从工作安排,按时完成评审任务,不弄虚作假,不得与申请人发生利益关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评审机构受申请人委托组派评审组实施评审。

第九条 评审组采取组长负责制,通过文件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审作出评审结果,评审机构核查后作出评审报告并将评审报告及其附件提交给申请人。

第十条 评审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十一条 评审机构不得干预申请人自愿选择评审机构。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评审机构应当建立内部工作质量监控和责任机制。

第十三条 评审机构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第十四条 评审机构应采取保持业务水平持续改进提升的长效措施,每年制定计划,实施培训提升、业务交流等活动。

第十五条 评审机构应逐步建立第一、二、三产业的专业性评审人员队伍,保证业务能力与业务实施范围相适应。

第十六条 评审机构应加强对市场人员、评审员的监督管理,市场人员与评审员不得互为兼职,不得开展咨询培训辅导,不得与申请人发生利益关联,不得接受申请人的礼金、馈赠和娱乐消费。评审机构对不自律、违反规定、拒不改正的评审员应及时批评、教育、警告直至辞退。

第十七条 评审员对接触到的有关申请人的商业、技术等信息应予保密。

第十八条 评审机构及评审员对评审活动、评审结果和评审报告的真实性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评审机构每年1月份向管理办公室提交上一年度业务进展及服务质量自查报告。

第二十条 评审机构接受管理办公室的日常监督、跟踪调查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纠正问题,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 社会各界对评审机构服务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办公室或协会反映、投诉。

第二十二条 评审机构承诺严格履行本规范,如有严重违规行为,愿意接受管理办公室的批评、教育、警告乃至协会撤销备案。

第二十三条 评审机构、 评审员在一个年度之内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发生可撤销其评审机构备案资质、评审人员注册证书。

(一)以任何方式对申请人咨询、培训、辅导。包括为申请人代写申请材料、向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模版、开设咨询培训辅导网站。

(二)市场人员与评审员互为兼职。

(三) 转借评审人员资质证书。

(四)外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等商业秘密。

(五)谋取不正当利益,弄虚作假,附加评审程序以外的其他条件。

(六)接受申请人的礼金、馈赠、娱乐消费。

(七)将评审业务外包给其他社会机构或个人。

(八)与申请人发生商务往来等利益关联。

(九)擅自降低收费标准扰乱市场秩序。

(十)已经不具备备案资质条件。

(十一)严重损害协会的声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评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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