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公证要哪些证据呢怎么写(委托公证要哪些证据呢怎么写的)
本文目录
- 1、仲裁后去法院起诉的委托书怎么写?
- 2、【民诉】证据的使用:哪些可以作为证据,法院如何审查?
- 3、公证处有取证权吗?
- 4、法官如何认定证据和事实?
- 5、独生子女公证如何办理?
- 6、执法取证流程和注意事项?
仲裁后去法院起诉的委托书怎么写?

仲裁后去法院起诉的委托书:
原告:XXX,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XX市XX县XX镇XX组96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电话180XXXXXXX。
被告:苏州X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XXXX天隆XXXX室,送达地址为::苏州XX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XX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因不服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劳人仲案字(2013)第XX1号仲裁裁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中一倍即人民币50179.41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307.42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2年4月至2013年7月的扣发工资9478.84元;
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17645.77元;
五、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未办理社保及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的经济损失7956元;
六、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失业金损失4590元
七、判令被告承担证人出庭作证的交通费、误工费300元;
八、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2012年3月份,原告到被告处上班,工作岗位为文员兼销售,休息时间为每周一,双休日照常上班。双方约定劳动报酬为1800元/月,销售佣金支付比例为0.8%;只要有一套商铺成交,此后工资每月就可增加200元,佣金比例也增长为0.9%。2012年4月份,原告成交商铺后,除佣金外的基本工资为2000元/月。2012年12月底,原告因母亲住院向被告提出请假,因情况紧急,被告口头予以批准,并称2012年12月份工资届时通过农业银行转给原告。2013年4月份,原告母亲情况稳定后继续回到公司上班,双方约定工资涨至2300元/月,佣金比例调整为0.5%。
2012年3月至今,原告工作认真负责、尽忠职守;然,被告却一直不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保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无故扣发原告的工资,导致原告生活困难以及无法享受正常的医疗等相关社保待遇。
2013年6月份,被告另行招聘了人员取代了原告的工作,为了规避原告即将怀孕所需支付的津贴、补贴及给工作带来的不便,被告于2013年7月10日违法辞退了原告,导致原告失业在家。
被告的上述种种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相关权利。据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无奈向苏州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苏州吴中区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对本案证据认定存在随意性、片面性导致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1、关于双倍工资差额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应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再根据《江苏省高院、省仲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二条规定,时效从工作满一年的次日开始计算一年。计算基数为本人工资,而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本人工资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即为本人所有劳动所得。
在仲裁委的仲裁裁决中,仲裁委只支持9个月双倍工资差额,于法无据。虽然,原告第10、11个月为请假,但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或终止,法律也并未明确规定请假月份无需支付双倍工资。从法理及立法精神上讲,“支付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质;也就是说只要在一年期限内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尚存的情况下,无论劳动者是否正常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均应按每月平均工资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关于双倍工资差额计算基数,依法应按原告应发工资进行计算,即基本工资+佣金额+加班工资为基数;仲裁委对于原告的佣金额不予采信,理由不足。
2、关于加班工资问题:第一,仲裁委颠倒了举证责任的承担,加班的工资的计算基数在无特别约定情形下,依法应为申请人的应发工资,而申请人计算加班工资的应发工资为基本工资+销售佣金,对于这两点,申请人提供了工资表、证人证言、录音予以证实,此足以形成初步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存在考勤卡、工资表;被申请人不提供的,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第二,在申请人向仲裁委提交的加班工资计算明细中,申请人对加班工资区分了为双休日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仲裁庭审中,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也明确说明了为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仲裁委根据苏州市最低基本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于法无据。
3、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仲裁委应当适用而未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且对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录音,只字不提,存在有意偏袒行为,显失公正。根据《证据规则》及《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一》十三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又根据《江苏省高院、省仲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主张被用人单位口头辞退,而用人单位主张是劳动者自动离职,由用人单位就劳动者自动离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4、关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的经济损失问题:此部分损失不仅包括因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不能正常享受养老、医疗、生育、失业等待遇而自己确有因此实际支出的损失;还包括社会保险费的损失。虽然,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社保费用是直接缴纳给社会保险机构,但是此直接受益人为劳动者,本质上劳动者也是此社保费用的所有者,也在间接控制着这部分费用,只是存放在社保机构的账户而已。仲裁委对此不予支持或不予处理,于法无据。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及其立法精神看,只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而不是劳动者与行政机关发生的社会保险争议,均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和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法第2条第4项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因社会保险等发生的争议”。这里的社会保险争议主体,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而不是劳动者与行政机关。《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综上,请求贵院依法查清事实,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请。
此致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原告:
年月日
【民诉】证据的使用:哪些可以作为证据,法院如何审查?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民诉证据的形式有: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可以参考《民事诉讼法》法条:
第六十六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六十七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
第七十三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还可以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另外提供给你一些关于民事诉讼证据方面的资料,供你参考:
第七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第一节 证明对象
考点精解一:证明对象
1?当事人主张的有关实体权益的法律事实。
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事实,如管辖权问题、当事人资格以及行为能力等问题。
3?证据事实,如书证、物证等是否客观真实等。
4?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
注意:本国法律不属于证明对象,因为法官知法。
5?特别经验规则、习惯。
考点精解二:免证事实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即推定事实无需证明,但作为前提的事实需真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即预决事实无需证明。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即公证事实无需证明。
7?自认事实。
注意:前款1、3、4、5、6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也就是说,这种免证事实并不是绝对的。
考点精解三:自认
1?自认只是针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而不包括诉讼请求。
2?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自认不适用。
3?拟制的自认。
拟制的自认有三项要件:
(1)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
(2)在此情况下,审判人员有充分说明并询问的义务;
(3)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
4?代理人的自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注意:代理人的自认存在例外。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对被代理人不产生自认的效果。但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5?自认的撤回。
自认的撤回有两种情况:(1)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2)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
6?自认的补充规定。
(1)涉及公共利益的例外。
根据《证据规定》第13条规定,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注意:这种情况下,因为涉及公共利益,即使当事人存在自认,人民法院仍然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2)关于自认的撤销。
根据《证据规定》第74条规定,关于对己方不利的事实的自认,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注意:自认的撤销是效力受到阻碍;而自认的撤回则视为自认没有发生。
(3)为了和解目的自认。
根据《证据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做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注意:为了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做出自认,不产生自认的效力。
第二节 举证责任
考点精解一:举证责任的概念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它的基本含义是: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出证据加以证明,也即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责任。这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2?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后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可能导致法院对自己不利的裁判。这是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考点精解二:举证责任的分配
1?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定
民事诉讼中分配证明责任的标准是:
(1)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须对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特别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则作为一般要件事实,由否认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对方当事人负证明责任。
(2)凡主张已发生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只须就存在变更或消灭的特别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一般要件事实的存在由否认变更或消灭的对方当事人负证明责任。
2?举证责任分配的几种类型
(1)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证据规定》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按下列方式分配举证责任:
1)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4)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劳动争议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证据规定》第6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3?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中的裁量权
根据《证据规定》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考点精解三:举证责任倒置
对于举证责任倒置,第一,要注意这几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第二,需要记住在特定类型的诉讼中,倒置的具体是哪些事项,是过错,还是因果关系,还是兼而有之。比如,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倒置的就是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对此承担举证责任。而其他事项如危险行为、损害结果、行为人有过错等仍然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这一点一定要注意。
1?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注意:倒置的是过错。
2?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注意:倒置的是因果关系。
3?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注意:倒置的是过错。
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注意:倒置的是过错。
5?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6?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注意:倒置的是因果关系。《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7?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注意:倒置的是过错和因果关系。
第三节 证明程序
考点精解一:举证期限
1?举证期限
(1)举证期限的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33条的规定,举证期限的确定有两种方式:
1)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2)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注意:在简易程序中也有举证期限的规定,注意它们的不同。
(2)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34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
1)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2)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3)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4)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3)举证期限的延长。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注意:再次延长举证期限,仍然由人民法院决定,而不是上一级人民法院。
2?关于新的证据
(1)不同程序中的新的证据。
1)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注意: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第二种情况的新证据必须是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2)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注意: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3)再审程序中可以提起的新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注意: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2)提出新证据的法律效果。
1)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2)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
3)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考点精解二:证据交换
1?证据交换的启动
(1)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交换证据。
(2)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织交换证据。
2?交换证据时间的确定
交换证据时间的确定有两种方式:
(1)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2)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3?交换证据的期限
在开庭前交换证据,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举证期限顺延的,交换证据之日相应顺延。
4?证据交换的次数
(1)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
(2)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考点精解三:重要的证据规则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根据《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补强证据规则
根据《证据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注意: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适合的证言,并不需要补强;2)即使是不相当的证言,也是可以作证据使用的。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注意:只要存在利害关系,其所作的证言无论是对当事人有利的还是不利的,都应当得到补强。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注意:除了《证据规定》列举的可以不出庭之外的情况,其余都属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
3?证据推定规则
根据《证据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注意:证据推定规则适用有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某项证据;(2)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3)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
4?最佳证据规则
根据《证据规定》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注意:关系密切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证言的证明力并不小于其他证人证言,当然也没有规定大于其他证人证言。事实上,都需要经过补强。
公证处有取证权吗?
公证处仅对你需要公证内容,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性与关联性进行核实,法律没有赋予公证机关调查取证权利。
根据《公证书》公证书由封皮、里页和封底三部分组成。封皮正上方有“公证书”三个字,正下方是公证处名称。里页是公证书的证词,证词由标题、编号、正文、落款和印章四个部分组成,印章包括公证处的印章(红印)以及公证员的签名章(蓝印)。
公证书左下方有公证处钢印,该印章是从封面至封底垂直透体加盖上去的,因此每页公证书均有公证处钢印。而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证词和证词译文是使用公证专用水印纸的,该专用纸为A4标准尺寸,左下角处印有红色荧光编号
法官如何认定证据和事实?
不管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法官认定证据和事实都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一,对案件发生的过程全面了解,理清思路,分析关键点。第二,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对案件发生环境,时间和对双方当事人或者多方当事人发生事实场景进行分析。第三,排除虚假证据。第四,询问或者讯问双方当事人,以排除疑问。第四,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独生子女公证如何办理?
独生子女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公民系唯一子女的事实予以证明的活动。办理独生子女公证一般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等,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
(如不方便提供原件,可提供复印件)3、如需委托他人代办,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手写委托书(写明因何原因委托谁办理何种公证,本人签名,原件或传真件均可)。
4、《独生子女光荣证》。
5、父母双方档案存放机构或户籍地街道计生办开具的证明,双方均需开具此证明。
6、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严谨、不完整,不能准确证明所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要求补充证明材料。证明信样式:兹有XXX前往贵处申请办理独生子女公证。XXX档案现由我单位保管,根据其档案记载,现证明如下:XXX(性别,XXXX年XX月XX日,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的儿子女儿是XXX(XXXX年XX月XX日,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子女姓名)是XXX(父亲姓名)与XXX(母亲姓名)唯一的子女。
执法取证流程和注意事项?
执法取证流程:
1、执法人员外出执行任务前领取取证硬盘;
2、将硬盘插入主机中启动系统开始进行动态监控及录像;
3、执法取证前选取相对应的操作模式(测速模式、稽查模式、取证模式等)及设定好参数(通道编码参数、车辆限速参数等);
4、进行动态执法取证工作,系统将车牌识别信息、车辆定位信息、雷达测速信息、全景视频、目标车辆视频、目标车辆抓图、车辆类型等数据输入到取证系统终端;
5、终端对获取的信息进行处理,包括:超速车辆判定、目标摄像机车牌识别、黑白名单比对、事件类型定义等,并将相关数据纪录在硬盘中;
6、执勤结束后,执法人员从车载主机中抽出硬盘,返回管理中心交还执法数据处理人员,执法数据处理人员通过后台系统软件将取证信息核对后导入系统数据库。
注意事项:
调查取证工作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应做到用语规范、举止文明。
向当事人告知执法依据和当事人应有的权利义务,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执法人员如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不得滥用职权,干扰或影响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为有关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