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委托公证怎么办理(房产抵押委托公证怎么办理手续)
本文目录
- 1、房产抵押委托需要公证和双方都到场吗?
- 2、按揭的房产证如何办理委托公证吗?
- 3、房屋抵押贷款委托书公证需要几份?
- 4、房产抵押公正是什么意思?
- 5、解抵押需要办理公证吗?
- 6、房子抵押给个人了,经过公证委托,不经过房主能能过户吗?
房产抵押委托需要公证和双方都到场吗?

抱歉!
你的委托必须经过公证,否则没有以后会受理的;
你可以公证问题给你老婆去办理,也可以你老婆委托你去办理;
公证必须你们夫妻均本人到场,携带好以下材料:
身份证
户口簿
结婚证
房屋产权证
取得公证委托以后在去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办理抵押贷款以后还是需要上述材料及公证委托书即可;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按揭的房产证如何办理委托公证吗?
按揭的房子想做公证可以到公证处做一个全权委托的公征,也可直接更名但前提是必须将银行欠款付清,业主按揭开始180个工作日可以拿到房产证复印件,原件在银行。如果有房产证复印件,公证步骤如下:1、公证委托:房产所有权人申请办理房产委托公证,其房产委托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2、赎楼:付清卖方该物业的抵押贷款本息并注销抵押登记,将一手证赎出。3、做第三方资金监管,同时提交材料申请按揭。4、出新证银行放款。5、验楼收房:业主要出售的房屋收购。 延展回答: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房屋抵押贷款委托书公证需要几份?
委托书需要公证,委托他人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具体流程如下:
1、根据当前的情况知道,房产抵押贷款是可以委托他人帮忙办理的,但在委托他人办理贷款时,还需有关委托手续,委托人及代理人应戴上各自的身份证明,并且委托人还需带齐有关房产证明、户口本等,若房产证上有多个共权人的话,还需有关人员一同前往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
2、在办理完委托公证后,代理人就可持有关委托证明和房屋抵押贷款所需资料前往有关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即可。
3、不同的贷款机构办理房产抵押贷款的条件和贷款额度都会有所不同,因此,借款人可以多走访几家贷款机构,找到适合自己的贷款机构申请贷款。
房产抵押公正是什么意思?
房产抵押公证既是将自己的房产抵押给他人,用于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在债务无法清偿时,可将该房产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房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房产公证虽然不是房产交易的必须环节,但经过公证处的审查,当事人可以避免很多风险,且经公证的购房合同或是协议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房产公证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房产买卖合同公证、房产租赁合同、房产抵押合同公证、商品房预售合同公证、房产继承公证、房产赠与公证、房产侵害协议公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确认房屋产权公证、涉及房屋的保全证据、以及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产事务公证等。
解抵押需要办理公证吗?
可以。但是通过抵押房产借贷,并办理了全权委托公证存有风险。如果受托人违背委托人的意思,未按委托人指示办理委托事项,则委托人的权益容易受到侵犯,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要尽量避免办理这种全权委托。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订立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记载法律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⑴债权人、债务人、抵押人的姓名(名称)、住址;⑵被担保主债权种类、数额;⑶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⑷房地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⑸抵押担保的范围;⑹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房地产抵押合同所记载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当事人应当予以补正。扩展资料:办理委托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办理委托公证,应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
2、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委托行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为有效。
3、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如行走不变、患重病等)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选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4、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内容应真实、合法。
5、委托书只有在受托人表示接受委托时才能生效。
6、转委托人要有转委托权,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房子抵押给个人了,经过公证委托,不经过房主能能过户吗?
如果房产证登记人和配偶一起做了授权委托书公证,而且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材料。那么委托书代理人可以不经过房主办理过户住房手续。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